【公審別人一時爽,被告的時候花錢找律師換律師爽】

來用一個高等法院的案例事實提醒民眾,如果你也想做跟判決裡主角所做的事,請先冷靜。(除非你很想花錢找律師與我見面?
這個判決的被告,因為跟告訴人有些糾紛,就用臉書發文去描述告訴人怎樣又怎樣,並且也一併上傳好幾張告訴人的生活照片,且沒有馬賽克。最後高等法院認為被告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。
以下判決全文放在連結~~~
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3420 號刑事判決
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HM,112%2c%e4%b8%8a%e8%a8%b4%2c3420%2c20231130%2c1
這個判決的被告,因為跟告訴人有些糾紛,就用臉書發文去描述告訴人怎樣又怎樣,並且也一併上傳好幾張告訴人的生活照片,且沒有馬賽克。最後高等法院認為被告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。
以下判決全文放在連結~~~
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訴字第 3420 號刑事判決
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HM,112%2c%e4%b8%8a%e8%a8%b4%2c3420%2c20231130%2c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