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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我都沒有收入,離婚會不會一無所有?——別讓「沒賺錢」成為你放棄權益的理由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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夜深了,敏真(化名)傳來的訊息只有短短一行字:「律師,他說如果我要離婚,這幾年的家用他都要算清楚,叫我淨身出戶,因為我十年沒工作了。」

隔天在事務所見到敏真,她拿著一本破舊的記帳本,裡面密密麻麻記著每一筆買菜錢、孩子的補習費。她的恐懼很真實:丈夫是年薪三百萬的高階主管,掌握家中經濟大權;而她,是那個伸手拿家用還要看臉色的全職太太。

「我真的……一毛錢都拿不到嗎?」她顫抖著問。

看著她,我堅定地搖頭。「在法律面前,妳的付出,是有價格的。」

一、 法律觀點:家務勞動 == 免費勞工
很多經濟強勢的一方(通常是負責賺錢的那位)會有一種誤解:「錢是我賺的,就是我的。」

但在民法「法定財產制」的架構下,婚姻是一個**「經濟共同體」。民法第 1030-1 條的立法精神,正是為了肯定「家務勞動」**的價值。法律認為,丈夫之所以能無後顧之憂地在職場衝刺,是因為妻子在後方穩住了家庭。

因此,丈夫存摺裡的每一塊錢,都有妻子的一份功勞。這不是施捨,這是妳應得的「分紅」。

二、 攻防策略:如何計算妳該拿的份額?
對於全職主婦來說,計算公式很單純,重點在於**「挖出對方的財產」**。

應分配金額 = {(丈夫婚後資產 - 丈夫婚後負債) - (妻婚後資產 - 妻婚後負債)}/2
假設:
•    丈夫(建國): 婚後存款 500 萬 + 股票 300 萬 + 婚後買的車子 100 萬 = 900 萬(無負債)。
•    妻子(敏真): 婚後存款僅剩 10 萬私房錢。

分配金額 = (900萬 - 10萬}/2= 445 萬元
這意味著,建國必須拿出現金 445 萬元 給敏真。

三、 進階戰場:對方偷偷轉移財產怎麼辦?
敏真最擔心的另一個問題是:「他最近好像在把錢轉給他弟弟,或者領大量現金出來,如果他脫產變窮光蛋怎麼辦?」

這是離婚官司中最惡劣的手段,但法律有對策:「追加計算」

依據民法第 1030-3 條,如果一方為了減少對方能分配的財產,在離婚前五年內故意處分財產(例如:假買賣、無償贈與給親友、惡意提領現金藏匿),我們可以在法庭上主張將這些錢「加回來」。

【舉證攻略】
律師會協助您向法院聲請調查:
1.    調閱近五年銀行交易明細: 凡是超過一定金額(如 50 萬以上)的大額提領或轉帳,對方必須交代去向。
2.    調查不動產異動索引: 查出房子是否被過戶給親戚。

只要對方無法合理解釋金流去向,法院就會認定這筆錢「還在」,直接列入分配計算。

四、 律師的話:溫柔地堅定,拿回妳的尊嚴
這場仗不好打,因為對方有資源、有金錢。但請記得,法律的設計初衷就是保護「沒有收入但付出青春」的一方。

我們會先透過**「假扣押」**手段,凍結對方的資產,防止他進一步脫產,再坐下來談判。敏真,妳不需要感到愧疚,妳爭取的不是錢,而是這十年來,妳作為妻子與母親的價值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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